第三十条

已废止

非住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到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同时缴纳房屋租赁相关税费: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权属相关证明;

(三)当事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出租共有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转租房屋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住宅房屋租赁当事人持上述证件、资料,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同时缴纳房屋租赁相关税费。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