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商品房现售实行备案制度。

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后,方可进行商品房现售。

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继续开发建设达到商品房现售条件的,必须及时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