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商品房销售第十八条已废止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二)房屋权属登记证明材料;(三)商品房销售方案;(四)物业管理落实证明;(五)廉租住房配建已落实的证明;(六)销售商品房测绘资料。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还需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