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松花江、辉发河、饮马河、拉林河、卡岔河重点堤防工程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由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的管理和维护。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