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防洪条例第九条有效划定后的防洪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权、登记和发证,由防洪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划定后的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打井、爆破、采石、采矿、取土、埋坟、挖筑鱼塘等影响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