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等方式经营与防洪有关水利工程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防汛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功能,并将防洪责任纳入合同。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