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的事项;

(二)涉及人民代表大会法定职权、议事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三)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四)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自己制定法规的事项;

(五)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