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的事项;(二)涉及人民代表大会法定职权、议事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三)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四)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自己制定法规的事项;(五)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