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作出规定的事项;(三)除立法法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事项;(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地方作出规定的事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