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权提出法规案的提案人,可以组织起草法规草案。

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可以向有权提出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提出法规草案的建议稿。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