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第二十五条有效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立法事项,可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由该专门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法规案草稿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主任会议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