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的立项第十八条有效地方性法规的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属于地方立法权限范围,拟规定的内容与上位法不抵触;(二)立法目的明确,拟解决的问题具体,解决对策具有针对性;(三)具有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四)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措施无法通过其他制度、措施替代,或者以其他制度、措施替代达不到应有效果;(五)拟设定的主要制度能够有效施行,法规的实施成本能够被社会所承受;(六)法规案草稿基本成型。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