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七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原因。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