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