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论书面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