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产品质量问题,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及时处理,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有关产品质量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消费者协会有权查询产品质量问题,参与有关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质量违法行为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查处。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