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的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抽样通知书及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实施产品抽样和检验。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对受检者提供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抽样机构、检验机构资质有规定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