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前款规定的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