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条有效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依法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