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有效生产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二)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三)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四)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