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机构、公共设施、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向基站、机房等配套通信设施建设免费开放建设空间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