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的,由省通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