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建设项目配套通信设施验收文件报送备案的,由省通信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配套通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由省通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已经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