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