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安全与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通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通信设施场所进行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秘密信息,通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为其保密。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