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安全与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未经通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入基站内部。通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需要进入他人场所对通信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该场所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通行和维护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阻挠通信设施维护管理等方式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因非法阻挠、妨碍行为造成通信设施损毁、通信中断的,阻挠、妨碍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