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盗窃、损毁、哄抢通信设施;
(二)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线路及其他通信设施;
(三)擅自切断通信设施的电线、中断电源或者接入通信设施供电系统取电;
(四)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堆土、钻探、挖沟,修建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
(五)在有地下管道、通信光(电)缆标志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六)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烧荒、爆破、堆放或者停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在通信设施上附挂物体、攀附农作物、拴系牲畜、攀爬杆塔;
(八)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损毁通信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保护设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