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因新建、改建、扩建通信设施,确需其他设施迁移或者造成其他设施产权人经济损失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无补偿规定的,由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相关设施产权人协商解决。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