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共机构、公共设施、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应当免费为基站、机房等配套通信设施建设提供场所和便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公布公共资源免费开放目录,每年定期更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