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向黄河干支流沿岸灌区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