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五条有效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九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