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五十三条有效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生物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放射性调查监测,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加强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控,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建立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并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