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五十二条有效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城乡生活污染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