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五十四条有效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公共安全紧急情况的,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应急响应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