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管理第四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黄河流域市(州)、县(市、区)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