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家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批准的黄河水量调度计划,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调度,并综合平衡相关市(州)、县(市、区)用水计划建议,制定下达甘肃省黄河水量年度调度计划,根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