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黄土高原塬面治理保护、适地植被建设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采取塬面、沟头、沟坡、沟道防护等措施,加强多沙粗沙区治理,开展生态清洁流域建设。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为重点,围绕渭河、洮河、泾河、湟水河、大通河、大夏河、祖厉河、庄浪河、马莲河、葫芦河、散渡河等水系实施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整治,黄土高原塬面保护,加强梯田、鱼鳞坑和小型雨水集蓄等工程建设,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减少入黄泥沙。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淤地坝建设,加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建设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地方防汛责任体系,落实管护责任,提高养护水平,减少下游河道淤积。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