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七条有效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地开展整体保护与系统修复,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强生态廊道、保护站点、巡护路网、监测监控、灾害防控等建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