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六条有效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国家储备林建设、草原保护与修复、沙化土地治理、湿地保护与修复等工程。鼓励在二十五度以上坡地建设水土保持林,通过采取建设国家储备林、抚育中幼林、修复退化林和改造人工林等多种措施,持续提高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碳汇增量,确保林业碳汇资源安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