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甘南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保护与修复,增强区域水源涵养能力,恢复和扩大湿地面积,提高植被盖度,实施泥炭地保护,对黑土滩、毒害草等进行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