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人工造林、退耕还林(草)、退牧还草、人工草场建设、治虫灭鼠、补播改良、封山育林(草)、防沙治沙工程等措施,严格管控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有效保护和恢复湿地,促进草地森林增量提质。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天然林和公益林管护,加强森林资源培育,保持森林生态系统结构完整和功能稳定。加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生态保护能力。

禁止乱砍滥伐、毁坏林木以及其他方式破坏植被。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