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水源涵养区的保护,采取措施,加大对黄河干流和支流源头、水源涵养区的雪山冰川、高原冻土、高寒草甸、草原、湿地、荒漠、泉域等的保护力度。
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市(州)人民政府,加强对黄河流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生态脆弱区域的天然林、湿地、草原保护与修复和荒漠化、沙化、盐渍化土地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科学造林的原则,宜封则封、宜林则林、宜草则草,乔灌草结合、封造育并举,采取建设防护林、实施禁牧封育、工程固沙、沙化和盐渍化土地封禁保护等措施,加强黄河流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天然林、湿地、草原保护与修复,科学治理荒漠化、沙化、盐渍化土地。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