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黄河流域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计划安排,稳定生态保护空间,优化农业空间,合理控制城镇发展空间。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辖区范围内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黄河流域以人工湖、人工湿地等形式新建人造水景观,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