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国家层面相关规划、本省国土空间规划、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甘肃省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本省黄河流域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利用任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甘肃省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构建沿黄生态带、甘南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祁连山水源涵养区、陇中陇东黄土高原水土保持区、中部沿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区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生态、生产、生活总体布局。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