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发展规划、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以及本省国土空间规划,构建以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省级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为支撑的黄河流域规划体系,发挥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与黄河流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省人民政府、黄河流域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