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新闻出版、文物、教育、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公共图书馆管理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