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相关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相关经费包括设施、设备、人员、文献信息、图书采购、运行、服务与维护等费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