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公共图书馆之间以及公共图书馆与其他类型图书馆之间,通过馆际互借、联合咨询、文献传递等形式实现资源共享与联合服务。鼓励国有企业图书馆、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公益性服务。鼓励公共图书馆与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美术馆、科技馆、青少年宫等各类公共文化机构建立交流与合作机制,通过场地共用、数字资源共享、阅读推广和社会教育活动共办等方式开展联合服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