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

(二)免费、平等获得公共图书馆基本服务;

(三)向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共图书馆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及时获得回复;

(四)依照有关规定获得公共图书馆提供的其他服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