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