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