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图书馆,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图书馆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图书馆设施设备,不得将公共图书馆的设施设备场地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公共图书馆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